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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美国研究生 你知道4.15协议吗?

出处: 本站原创     作者:xiaonancy     发表时间: 2012-04-05

  在经历了托福、GMAT、GRE考场上的较量之后,希望出国深造的学子们可没闲着,为申请到好学校,他们又开始不停地填表格、四处咨询。原本,3月份是他们刚刚可以松一口气、等待录取通知书的好时光,可近几年却偏又要面对美国多家大学联合制定的“4·15协议”。往往,先到手的录取通知书成了烫手的山芋,不接受吧,怕失去难得的机会;接受了,又怕以后拿到更好的学校通知书。   什么是"4.15"协议   1999年,美国多家大学联合制定并实施针对外国学生的“4·15协议”,主要内容为:申请赴美留学、已拿到多个学校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必须在4月15日前决定一所你要去的学校,否则,所有录取通知书将都被视作无效。这个“协议”的用意,是约束某个申请人同时接受多个学校的录取,但直到开学前才通知其中一些学校“无法按时就读”的不当行为。申请人的这一做法将大大影响学校正常的招生、教学秩序,也让美国每年白白放空大笔奖学金。当然,他们还损害了本国申请者的形象,为后来的申请者带来麻烦。   “4·15协议”主要内容   在每年的4月15日之前,申请者可以在已录取他的学校中任意选择一家就读,但明确答复所选大学的时间应不晚于4月15日,还应尽可能早地把自己的决定通知别的学校。留足时间,将已经收到录取通知书但决定拒绝的学校的各类录取资料,包括I-20表格,在4月15日之前寄回(材料不一定要在4月15日之前到达被拒学校,但事先必须用电子邮件通知学校)。如果在接受一所学校的录取之后反悔,受损害的学校有权请求所有签署“4·15协议”的其他大学拒收该生。   "4.15"协议原文(官方网站公布)   Acceptance of an offer of financial support (such as a graduate scholarship, fellowship, traineeship, or assistantship) for the next academic year by a prospective or enrolled graduate student completes an agreement that both student and graduate school expect to honor. In that context, the conditions affecting such offers and their acceptance must be defined carefully and understood by all parties.   Students are under no obligation to respond to offers of financial support prior to April 15; earlier deadlines for acceptance of such offers violate the intent of this Resolution. In those instances in which a student accepts an offer before April 15, and subsequently desires to withdraw that acceptance, the student may submit in writing a resignation of the appointment at any time hrough April 15. However, an acceptance given or left in force after April 15 commits the student not to accept another offer without first obtaining a written release from the institution to which a commitment has been made. Similarly, an offer by an institution after April 15 is conditional on presentation by the student of the written release from any previously accepted offer. It is further agreed by the institutions and organizations subscribing to the above Resolution that a copy of this Resolution should accompany every scholarship, fellowship, traineeship, and assistantship offer.   “415协议”。其起源于1999年,是美国各大学研究生院针对某些学生同时接受几所学校的入学邀请,却在事后反悔无法前来就读而导致一些学额浪费的现象,所达成的共同协议。需要注意的是,此协议只在美国实行,并且只有签署该协议的美国大学才受它约束。   对于4月15日之前收到的入学邀请,如果选择接受,必须在4月15日之前做出承诺,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如果在4月15日之前同时收到多个入学邀请,可以选择暂时不答复,即没有义务提前答复、即使答复亦可在“415”前取消而不负法律责任,但学生需要在4月15日期限前做出最后决定。   在4月15日前已经答应了一个入学邀请,而在4月15日之后收到另一个入学邀请,如果选择接受新的入学邀请,需要得到原学校的书面同意。否则将被视作违反“415协议”,原学校有权通知所有遵循“415协议”的大学都拒绝你入学。   比如说,在某一天同时有两个学校不事先发出通知用快件寄出OFFER(包括I-20表),那你肯定在某一段时间内在SEVIS系统中拥有两份以上的I-20记录了,然后你选择了其中的一个学校,把不要的I-20寄回去,肯定一点事都没有。结论,只要不违反“415协议”,能够按规定把多余的I-20寄回相应学校,是完全不怕曾经拥有过两份以上的I-20表。   另外,“415协议”只是针对研究生的,本科生不适用。“415协议”是针对OFFER的,AD不适用。学生在“415”前,没有义务决定是否接受OFFER,如果学校强制要求在“415”前答复,则违反此协议。如果学生在“415”前接受了OFFER,后来又想放弃,可以在“415”前书面退掉OFFER。“415”后学生必须经先前已经接受了OFFER的学校书面豁免后,方可接受新的OFFER。以上条文只对签署了该协议的学校和机构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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